第472章 法律研究-《消防兄弟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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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那就是,最后终于还是执行了支队长和支队政委的命令,发射了强力灭火炮。

    却带来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,严重到致命性有毒气体蔓延,差一点又引起了市民的恐慌。好在,及时再用穆天宇一开始采取的灭火救援方法,迅速用云梯喷撒灭火沙土,才避免了灾难的进一步发生。

    面对现在出现的“行政问责”风波,在穆天宇看来,消防支队首长从当时权衡利弊角度,不得已做出立即发射强力灭火炮,是没有错的。

    他最近也开始研究法律,他了解到,在法学理论中,有一个“紧急避险”概念。

    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、保护较大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穆天宇以此认为,当时火灾的客观情况,符合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,即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时,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。

    而支队首长们的主观愿望,也符合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,即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,出于保护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,而实施避险行为。

    可见,紧急避险行为虽然造成了某种合法权益的损害,但联系到具体事态来观察,从行为的整体来考虑,该行为根本没有社会危害性,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。

  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,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,造成损害的,不负刑事责任。

    因此,穆天宇认为,他个人的利益本来就是较小的法益,而周边居民区的安全,才是更为重要,更大的法益。

    古尊等一干联合国RFP观察员,从理论上,穆天宇的认识当然没有问题,但从感情上,他们每个人心里,都还是认为前江城消防支队的领导,确实指挥有误。

    然而,指挥有误,和古尊所说的“一般火灾之中,总是隐藏着犯罪”是不同的。

    以指责指挥失误,企图掩盖实际上的犯罪,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性质。

    古尊认为,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,这是他职业警察必须坚决去弄清楚,不冤枉好人,不放过坏人。

    所以,古尊与穆天宇的观点并无矛盾,而又相互补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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